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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三目淨值變動表,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指淨值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
前項淨值變動表,應明列資本、資本公積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前項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