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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下列文件持有人,得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
一、型別檢定證。
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
三、補充型別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