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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