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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受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辦理承攬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
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公司中文名稱及中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