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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並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他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指定艙面工作人員負責召集乘客,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六)檢視毛氈是否已攜入救生艇或救生筏內。
七、指定專人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指定救難隊組成損害管制中心。
九、指定合格救生艇員,擔任各個救生艇或救生筏之操作人員。每一救生艇上之合格救生艇員,不得少於二人。
十、船長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