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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