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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檢測機構出具之安全檢測報告,經審驗機構查證確有未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事實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停止以該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各項申請。
依前項安全檢測報告已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審驗機構應通報公路監理機關停止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並通知申請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廢止該合格證明書及宣告該審查報告失效。
前項改善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恢復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