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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二日 │
├────┼──────────┼───────┤
│二級 │公里數 │30,000 │
│ ├──────────┼───────┤
│ │使用期間 │一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6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八個月 │
├────┼──────────┼───────┤
│四級 │公里數 │1,2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