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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申請人取得二以上商標申請權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