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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