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