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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後,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