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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
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外人員
子女學生及符合本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除延長修業期限及學業成
績退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規則之規定:
一、五年制各科組學生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三年為限。
二、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
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