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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