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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之有價證券直接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參加人應於該客戶辦妥交割手續時,於客戶存摺註記買進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再彙總將應行撥付客戶之有價證券總數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於參加人應收有價證券撥入時,即自參加人帳簿待交割之部分如數撥入客戶所有部分,並通知參加人。
參加人接獲保管事業之通知,應即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