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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下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