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