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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鮮果及蔬菜。
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
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
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
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
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
七、危險品。
八、靈柩或骨灰。
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