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
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
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
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院
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
,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
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