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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
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
(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