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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受理申請支援單位,軍用電路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
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警察電話由各地區通信中心及各地警察總
機主管協調,並應以最迅速方法向上級單位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