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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當舖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
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所當物品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所當金額。
三、利率及利息金額。
四、滿當日期。
五、持當人姓名、住址。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登記手續。
前項當票簿由當地當舖業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格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