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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
┌──────────┬────┬────┐
│本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二百以上│
├──────────┼────┼────┤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 │一百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