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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前項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實施者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