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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