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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緩召之申請,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