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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長統一編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核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一編號。
十九、母統一編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配偶統一編號。
二十二、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三、役別。
二十四、出生地。
二十五、出生別。
二十六、記事。
二十七、詳細/省略記事。
二十八、現住/非現住人口。
前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