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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其所遺缺
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
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其
所屬政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
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
原住民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
原住民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辭職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
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國民大會予以註銷
,並同時公告遞補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
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