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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