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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縣
(市) 政府各局科室主管、鄉 (鎮、市) 公所各課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
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
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