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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