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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保固保證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