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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機要業務、年度工作計畫、行政單位各種會報、研究發展、
管制與考核業務、本會期刊之編輯、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
陳列、管理、圖書資料蒐集與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各項選舉、程序委員會業務、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
與通知、提案、決議案與審查報告之整理、大會各種議案資料、公報
與議事錄之編輯、印發、聽證會、跨委員會之專案小組活動及人民請
願案之處理等事項。
三、行政組:議員各項費用支給事項、議員健保業務、議員個人出國考察
業務、議員暨其公費助理人事資料之建立與應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之收發與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採購、營繕與管
理、出納、工友管理、車輛、廳舍、會議場所及駐衛警管理等事項。
五、公共事務組:市民服務事項、黨團業務、姐妹市業務、來賓與外賓安
排接待、議員國內重大經建考察、本會組團出國考察訪問業務、新聞
發布與記者之聯繫、記者會、座談會、各項活動之辦理及其他公共關
係事項。
六、法規與預算研究室:法制研究、預算分析、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及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七、資訊室:資訊系統與設備之建置與維護、電子作業制度制定、影音系
統執行與管理及資訊訓練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