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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9 條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五公尺內,或超過一‧五公尺之獨立線槽終端處或接續處,應予固定及支撐。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