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8 條
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
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
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