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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7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