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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5 條
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