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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3 條
MI電纜應使用專用之接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線器材予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