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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2 條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且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