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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