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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因扣抵滯欠之稅款、規費或罰鍰而不足者,海關得通知物流中心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