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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重劃會申請核准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通知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通知應於受理陳述意見截止日十五日前為之,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申請案件,並斟酌前項陳述意見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議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並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經審議無舉行聽證之必要且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符合規定者,應核准修正重劃計畫書,核准處分書應連同修正之重劃計畫書及合議制審議紀錄,送達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經審議無舉行聽證之必要且不予核准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內容涉及變更重劃範圍者,重劃會得併同申請核准變更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修正草案。
重劃會應於修正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