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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
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