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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
,每六個月發給一次。遺族如未於退職人員死亡後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
申請,致溢領退職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職酬勞金,應由支給機關就其
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