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來臺服務之原因消失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配偶及子女,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