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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