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