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