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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查驗機構就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項目,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辦理至少十六小時與該查驗項目有關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