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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給付:
一、給付期間已就業者。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僱用規定經其解僱者。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一日之有給求職假。
第一項津貼之給付數額及期限及工作時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
準表訂定,並公告之。